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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出台责任追究制度 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
发布日期:2010-07-22 浏览次数: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仓山区出台《仓山区“三合一”场所整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各镇(街)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为治理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规定根据不同部门、人员所承担的职责,确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内容,对镇(街)行政主要领导、镇(街)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及干部、村(居)主要领导、村(居)安全员、投资区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管片人员,公安派出所等8类责任人员的58个细项的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进一步严肃了纪律,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且情节较严重的由区效能办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予以党政纪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区委予以停职检查,调查工作岗位直至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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