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年满三十周岁;
⑵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有配偶的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⑸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流程:
1、收养国内儿童流程:
⑴收养意向申请;
⑵意向收养家庭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⑶签订《融合协议》;
⑷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刊登公告;
⑸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进行收养前的评估;
⑹提交《收养人情况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登记申请书》,签订《收养协议》,上报福州市民政局审批;
⑺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办理收养证;
⑻到我院领取被收养人户口,派出所迁移户口。
2、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流程:
⑴收养意向申请;
⑵意向收养家庭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⑶签订融合协议;
⑷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进行收养前的评估;
⑸提交《收养人情况证明》《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登记申请书》,签订《收养协议》,上报福州市民政局审批;
⑹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刊登公告;
⑺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办理收养证;
⑻到我院领取被收养人户口,派出所迁移户口。
备注:初步评估收养家庭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产权证、学历证书、收入证明;收养前的评估所需材料以收养登记机关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收寄养办,0591-83717205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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