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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23-07-3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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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还需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