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受理条件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办理条件设立依据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申报材料
-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 新生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
- 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
- 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图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图(现场办)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图(业务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