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
办理条件
1.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保修期已满且维修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工程已施工完毕通过验收。
申请人
1.能提供“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的物业公司(填写正确的物业公司名称);
2.能提供有效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的业委会(填写正确的业委会名称);
3.上述“证明”都不具备,由小区所属的社区作为申请人(填写正确的社区名称)。
注:申请人情况中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填写,如是物业公司填写营业执照中的法人名字,业委会填写业委会主任名字,社区填写单位法人名字。
办理依据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令第165号);
2.《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闽建房[2009]30号);
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5]189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事项的通知》(榕房[2016]3号)
申请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
2.施工合同及工程决算书原件(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
3.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款发票
办理程序
1.受理:相关申报材料在小区公示完毕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窗口受理人正式 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理承诺单》;
2.审核:对使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派人现场核查;
3.拨款:通过审核的,拨付核准的金额。
受理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79号十锦小区房管大楼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