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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安办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23-09-0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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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山区安办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一期)

  

 

为全面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增加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仓山区安办通报2起近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01、某贸易公司违法储存二氧化碳(压缩的)实装气瓶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仓山区盖山镇叶厦路某仓库发现87瓶(8KG/瓶)二氧化碳(压缩的)实装气瓶,该批二氧化碳为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伍万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科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02、3人违规电焊被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8日,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在依法对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工业区11-3号厂房的金发不锈钢店内,刘某山、刘某财、兰某等3名工作人员在从事电焊作业,现场未配置任何消防设施器材,易引发火灾事故,且刘某财、兰某2人无法提供电焊作业证。消防检查人员立即上前予以制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传唤。
处理结果
经现场取证和调查询问,刘某山等3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中,刘某山作为店主,在明知电焊作业存在火灾风险且需取得相关作业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雇佣并指使无证人员刘某财、兰某从事电焊作业。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大队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刘某山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给予刘某财、兰某分别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