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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安办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二期)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23-09-0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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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安办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二期)   
为全面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增加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仓山区安办通报2起近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01、福州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0日,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福州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名电焊工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规科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02、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液化气违法经营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0日上午,仓山公安分局根据仓山区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群众举报“黑气”线索,指派盖山派出所联合仓山区城乡建设局、盖山镇政府安办等部门工作人员前往位于盖山镇上岐村某民房内开展核查。在该“黑气”存放点内,民警现场查获15k及5kg违规液化气共计170瓶,抓获嫌疑人林某惠。经审讯,林某惠对其非法经营液化气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根据其供述,相继抓获同涉非法经营犯罪的周某荣、胡某鹏、王某。

 

  

  

处理结果:
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惠、周某荣、胡某鹏、王某,在明知无证经营贩卖液化气系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仍无证经营贩卖液化气。上述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现四人已被仓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