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仓山区安办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四期)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23-09-18 15:17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为全面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增加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仓山区安办通报2起近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1.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过失引起火灾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0日,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12-2号民房发生火灾,造成2人轻伤。该建筑为群租房,房东及住客违规在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及进行充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由此导致发生火灾,涉嫌过失引起火灾,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进行了查处。
处理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进行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审理后,依法处置。
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2、林某福涉嫌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6日上午,仓山公安分局根据仓山区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群众举报“黑气”线索,指派盖山派出所联合仓山区城乡建设局、盖山镇政府安办等部门工作人员前往位于盖山镇齐村安村某民房内开展核查。在该“黑气”存放点内,民警现场查获15kg规格液化气罐137瓶(其中23瓶内有液化气),5kg规格液化气罐5瓶,抓获嫌疑人林某福。经审讯,林某福对其非法经营液化气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
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福在明知无证经营贩卖液化气系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仍无证经营贩卖液化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林某福现已被仓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