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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安办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六期)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23-09-2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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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增加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仓山区安办通报2起近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1、福州市仓山区红非法运输、储存、买卖危险物质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0日,仓山公安分局民警在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时,在盖山镇半田村一民房内现场查获非法液化气罐11瓶(其中5瓶15kg的瓶有充满液化气),抓获嫌疑人章某红。
处理结果
经查,章某红在明知其储存、销售的液化气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牟利仍然卖给他人使用,章某红对其非法运输、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仓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章某红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规链接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电焊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