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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来源: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 2023-12-22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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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巩固火灾防控成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督促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积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对近期发现的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曝光,警示相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关注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隐患,共同防范火灾。
案例一:重大火灾隐患
基本案情  2023 年5 月10 日,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橘园洲工业区仓山园30号楼3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福州裕元制衣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单位在规定时间按内整改隐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合并执行共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提请区政府对该单位进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
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案例二: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0日6时44分,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12-2号民房(群租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0平方米,造成2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火灾直接原因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电池热失控爆燃引起。房东黄*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黄山村12-2号民房一层与二层楼梯间平台内设置电动车停放点并提供充电,导致火灾发生并蔓延扩大危及人员安全,涉嫌过失引发火灾。
处理结果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对黄*英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法规科普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案例三 :行政处罚(停止使用、营业)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仓山区城门镇胪雷路26 号胪雷商贸大厦16#、17#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福建三源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该场所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单位在规定时间按内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责令福建三源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零叁拾陆元整。
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现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检查,作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温馨提示 一处火灾隐患犹如一颗“定时炸弹”,不经意之间或许就会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和伤害。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积极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