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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物价局关于转供电主体单位电价政策的信用风险提醒函

来源:仓山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18-09-28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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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转供电主体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153号)的规定,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确保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使降价成果真正惠及转供电终端用户,现将相关政策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各转供电主体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表的价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非直抄用户的电价。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

  二、严禁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上盈利或借机加重终端用户的用电负担。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为限,不得突破。现行电费分摊方式使得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低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额的,不得调整电费分摊方式加重终端用户用电负担。转供电主体必须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实电费分摊方式,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的分摊结果。

  三、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区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供电部门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各转供电主体单位未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的,必须抓紧尽快整改落实到位。对用户反映强烈、拒不整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本省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将列入重点检查单位名单,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福州市仓山区物价局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