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服价〔2020〕136号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我省“城市绿化赔偿费、园林绿化补偿费、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管理,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原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文件如下:
一、《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房〔2006〕58号)。
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闽价费〔2017〕258号)。
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闽价费〔2018〕121号)。
四、《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8〕164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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