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财建〔2020〕91号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财政所:
现将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榕财综〔2020〕5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榕财综〔2020〕56号)
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 福州市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26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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