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发布通知,提出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通知要求,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通知提出,我省对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用地、分类收费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另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我省将把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支持行业、企业、学校等多元投资主体共建职教集团或实训基地,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