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局: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内容,以及我省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情况,经研究,现就《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6〕228号)相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二、各类公办幼儿园所设分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确定,以分园独立申请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等级为依据,不得以总园评定的等级确定分园的收费标准。
三、以上规定自2017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6〕228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