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推进我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的规范发展,2010年,根据《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发布《关于印发〈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榕教幼〔2010〕4号)。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故决定将榕教幼〔2010〕4号文件——《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榕教幼〔2010〕4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
2020年5月6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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