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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一览表(更新)

来源:福州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20-03-19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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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时间安排 

工资支付标准 

1月24日 

(除夕) 

调休 

放假 

1月19日上班调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月25日-27日 

(正月初一到初三) 

法定年节假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月28日-30日 

(正月初四至初六) 

调休 

放假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月31日-2月2日 

(正月初七至初九)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 

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由企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 

不早于2月9日24时 

  

延迟复工期间或未返岗期期间 

(一)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三)企业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 

停工停产期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闽劳综[1997]22号)规定,职工生活费按职工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的工资额的70%或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困难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 

特殊情形: 

1.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3.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