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二、受理条件
有创业需求的流动人员
三、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咨询创业开业指导政策。
五、办理地点
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临江新天地美墩苑3号楼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分中心五层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