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5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164号)等有关规定,支持劳务派遣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现就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要求
(一)对象范围。劳务派遣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要求: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2.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分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分公司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提交申请。
(二)享受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2023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大型企业、月平均参保人数30人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月平均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1.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及审核期间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和受环保处罚等企业;2.劳务派遣单位无有效证件(或证件有效期过期)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3.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享受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用工单位均需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要求。
(三)受理期限。政策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受理机构。经办机构为仓山区劳动就业中心,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临江新天地美墩苑3号楼523,联系电话:0591-83442530。
二、受理材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仓山区劳动就业中心的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到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有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其中三、四、五项涉及用工单位的材料需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参保花名册(详见附件2);
(四)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详见附件3);
(五)其他资料:
1.参保人员为申请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依法开展承揽、外包的还需提供相关协议;
2.参保人员为被派遣劳动者(不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每月结算票据、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
经办机构收到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材料后,出具《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告知函》(详见附件4),由申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三、关于资金发放和使用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
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或用于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技术研发、营销推广、物流运输、场地租赁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且按照用工单位企业划型计算返还比例。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应拨付到位,并向经办机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详见附件5)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含用工单位收到资金确认回执),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逾期经提示后1个月内仍拒不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将被要求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参保花名册
3.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
4.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告知函
5.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
6.2023年度仓山区初步符合条件劳务派遣类企业名单
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