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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20-07-2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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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我市启动全国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为不断创新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服务机制,规范用人单位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行为,现将《福州市用人单位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运用信息技术是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对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以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帮助用人单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二、加强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系统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实现电子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合法、内容真实、管理有序,具有与纸质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强化服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掌握了解辖区内用人单位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帮助用人单位完善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流程,不断创新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指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局劳动关系处反映。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用人单位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为推进我市开展全国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创新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服务机制,规范用人单位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行为,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即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用人单位可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商提供电子劳动合同系统服务。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需要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条件。

  四、用人单位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内容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五、用人单位需将起草定稿的劳动合同文件通过电子文档形式上传至电子劳动合同系统,并框定签署位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电子签名。

  六、劳动者进行电子签名时,用人单位可采用人脸识别、身份证验证等技术手段对劳动者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或核实。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八、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十、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签署生效后的电子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可以储存、查阅和下载电子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电子劳动合同,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二、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