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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调用制度

来源:仓山区卫计局 发布时间: 2018-09-30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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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提高卫生应急保障工作的管理水平,根据《仓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仓山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等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卫生应急物资,是指储备在机关、区疾控中心以及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类卫生应急药品、器械和装备等物资。

  第三条  卫生应急物资储用调用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分类储备、节约适用、规范调用”。

  第四条 区卫计局应急办按照预案的要求,科学编制卫生应急储备目录,统一招标采购部分卫生应急物资,并在区疾控中心以及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分类储备卫生应急物资。

  第五条  机关主要储备卫生应急标识、通讯和现场办公等设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储备库主要储备卫生防疫消杀药品及器械;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储备现场医学救援器材和装备。

  第六条  各物资储备单位必须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专用仓库或场所,根据储备物资种类、特性和数量科学选择具有足够空间、储藏环境优良、交通便利、易于物资保存和取用的独立用房用作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

  条  应急物资储备库房或场所应设有防尘、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漏电等设备、设施,确保物资安全完好。

  条  各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要明确指定责任科室负责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建立物资台账和入库、出库、借用、维护保养、报损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物资管理。

  条  各物资储备单位应定期检查库房物资存放情况,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向区卫计局提出物资采购、补充、更新或过期物资销毁的建议。

  第十条  卫生应急设备、装备和药品等各类卫生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区卫计局应急办负责。未经区卫计局同意,任何物资储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调用、挪用、调换或销毁物资。

  第十条  各卫生应急物资承储单位定期(一般半年不少于一次)区卫计局报告库存物资余量、有效期和耗损等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卫计局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