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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灾后重建的受灾户购买家电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 2019-12-2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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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4号)明确“省级财政对2019年灾后重建的受灾户购买家电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助2000元,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组织实施”。为进一步促进消费升级,持续激发消费活力,针对2019年灾后重建的受灾户购买家电补贴事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享受本次家电购置财政补贴的对象为2019年灾后重建的受灾户,即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受损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符合重建条件并已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受灾农户,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重建、进城购房的灾后重建受灾户。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省级财政对2019年农房灾后重建的受灾户在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家用电器给予补贴,家用电器包括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烟机灶具、电饭煲、微波炉、吸尘器、电风扇、计算机。补贴标准为:按灾后重建的受灾户购买家电所提供发票金额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

  灾后重建的受灾户购买家电,凭购买家电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必须有购置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与登记在册的灾后重建的受灾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相一致)、户口本、银行账号信息(同农房重建补助领取账号一致)等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核查公示后,村(居)委会将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审核后将相关材料再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商务(经发)部门审定。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商务(经发)部门每季度汇总补贴信息报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至灾后重建的受灾户银行账号。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灾后重建的受灾户购买家电补贴政策,是省委、省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是提高灾后重建受灾户幸福感的“暖心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抓细抓到位。要把办好此项工作,作为检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

  (二)加大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发动,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新媒体、网络、农村“大喇叭”、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公示栏,把家电补贴政策宣传到户,让灾后重建的受灾户知晓补贴政策、打消疑虑。

  (三)规范操作。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实施办法具体要求,协调推进灾后重建的受灾户购买家电补贴工作。要严格政策界线,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经发)部门严格审定补贴对象、补贴金额、汇总相关信息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和拨付补贴资金。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商务(经发)部门和财政部门在2019年12月20日前将2019年度兑付金额及2020年度预计需兑付金额报省应急管理、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清算,并预拨下一年度部分经费,在2020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度实际兑付金额报省应急管理、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后清算。

  (四)加强监督。灾后重建的受灾户购买家电补贴要做到全程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此项纳入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补贴政策执行到期后,应急管理、商务(经发)和财政部门等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要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要让灾后重建的受灾户购置家电补贴工作经得起检验,把“暖心工程”办成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