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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

来源:仓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5-11-2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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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村居委会须核对页数加盖公章)各一份;

  2、低保证、优抚证或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证明材料;

4、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提供减免学费或救助的相关证明;

    5、《福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公示材料及照片。

二、办事程序:

    村(居)受理,镇(街)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三、承诺时间

33个工作日

    1、居(村)委会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3天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无行政性收费。

五、联系电话

镇街民政办:

区民政局低保工作站88366972、88366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