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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福州市仓山区金浦老人公寓

来源:仓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9-19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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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号) 

  经调查,福州市仓山区金浦老人公寓未按规定接受2020年度和2021年度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仓山区民政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