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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4年3号)

来源:仓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9-3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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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办公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临江新天地美墩苑3号办公大楼8层

  联系电话:0591-88366950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1.福州市仓山区朱敬则墓文物保护中心

  2.福州市仓山区榕禾幼儿园

  特此公告。                 

  仓山区民政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