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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03-1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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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医保202013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以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将有关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征 

  对我市企业单位缴费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减半征收,统一减按4.35%比例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变,不影响个人账户划拨,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 

  二、缓缴期限 

  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我市医保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四、加强基金管理,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加强基金管理,做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的基金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并按时上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根据减征情况,按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优化减征流程,确保减征退费及时到账 

  (一)减征流程。税务部门按照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2份已缴职工医保费的处理。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由当地医保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或抵扣,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也可将2月份已缴职工医保费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三)加强内部管控,做好减征效果统计核算工作。县区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职工医保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联合审定减征费情况,切实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每月减缓征费情况(分列减征和缓征的受益企业数、企业类型、受益人数、减征金额、缓征金额)于次月5日前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分报省级主管部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