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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仓山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9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仓山区市场监督局 发布时间: 2024-03-2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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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类别:A类 


关于福州市仓山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09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尊敬的孙海平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民宿行业发展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和邱雄、张凡、陈菲、翁秀英、寇晓艳代表对仓山民宿发展的关注和建议。2021年仓山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仓山区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2月4日,仓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仓山民宿管理指导意见》,对仓山民宿发展及各职能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

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及的“取缔在小区,居民区内设非法民宿”,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及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的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无证经营民宿行为应由文旅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审批许可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同时,我局将依职能加强对民宿行业的监督检查和规范引导工作:一是加强跨部门双随机抽查,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组织的对住宿行业(含民宿)开展跨部门双随机抽查,各联合部门依据职能对住宿行业进行检查;二是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及时查处属于市场监管职责的无证经营行为,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抄告公安、卫健、消防等部门查处;三是做好规范引导工作,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者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区政府分管领导:    谢能丰      

联系人:  王经权               联系电话:   83011360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