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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仓山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9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仓山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4-03-2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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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锋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未备案物业公司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后,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当年物业服务市场价格行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七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第七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小区业主大会须在属地镇街、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召开。若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的议题未通过,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帮助指导。业主未自行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就住宅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征得业主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管理。区房管局通过召开全区物业企业大会督促各物业企业应合法合规的进驻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再次感谢您对加强未备案物业公司管理的建议,欢迎您继续给予关注,提出宝贵的意见。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