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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仓山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7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仓山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4-03-2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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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霖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并合理分配物业公共部分收益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省及福州市纪委关于“点题整治”工作的部署,福州市仓山区结合主题教育,深入开展了整治物业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专项行动,不断提升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水平,解决群众关心的“关键小事”,保障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 

  1、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版)第六十三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也可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章程约定比例分配公共收益。 

  2、物业企业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后,方可与第三方签订经营性合同,应当将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百分之七十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合同约定的除外。 

  3、①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条规定或者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章程约定比例分配公共收益;②公共收益应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如何分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收益;③我局不定期的开展物业小区“点题整治”公共收益检查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通报、约谈或者挂牌的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下一步,区房管局将发挥好总牵头的作用,根据《关于深化仓山区“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凝聚各职能部门合力,依法依规开展“点题整治”工作,着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