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芳、柳晓晨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在住宅内设立办公场所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住宅改为办公场所使用,俗称“住改商”,严重干扰业主正常生活秩序,使小区用电用水、消防及公用设施使用更加紧张,容易引发消防隐患,更易产生各类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另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遵守公序良俗,维护良好邻里关系,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四)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住宅、车位(库)、储藏间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区房管局将根据自身职责范畴,督促指导全区物业企业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充分运用微信、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媒介,同时采用发放宣传单、印制便民手册、宣传板报等传统方式,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住改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形式,增强业主法律维权意识。
并责成全区物业企业配合对“住改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加大小区巡查力度,发现“住改商”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时及时上报街道社区和相关执法部门处置。
再次感谢您对禁止在住宅内设立办公场所的建议,欢迎您继续给予关注,提出宝贵的意见。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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