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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9月1日起,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760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相应调整,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全自理1075元、半护理1323元、全护理1570元,分别提高到1160元、1418元、1676元;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全自理1290元提高到1392元。调整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4.19%,,达到省定目标要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位居全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