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仓山城管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一养犬人在牵绳遛狗过程中未避让他人,任由犬只往人多的地方凑。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劝导其携犬出户时应主动避让他人。经执法人员普法,该当事人当即将犬只抱入怀中,并表示不再发生此类行为。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对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点睛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出户未避让他人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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