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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第一季度暨“春节”“元宵” 两节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公告

来源:仓山区消防大队 发布时间: 2019-02-0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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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闽政文〔2019〕21 号)精神,大队决定从即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此次抽查的范围、主要内容及要求公告如下:

一、监督抽查的范围

城市综合体、高层地下建筑、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相关涉会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文物古建筑、仓储物流、施工现场等单位场所。上述单位(场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重点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检查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三、监督抽查的要求

请各单位从即日起对照抽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抽查过程中,对不开展自查自改火灾隐患和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大队将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将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置在手动状态或将消防水泵、配电箱、消防风机的设备开关设置在手动状态的,将从重进行处理。

四、监督抽查的组织形式

本次监督抽查由福州市仓山消防大队统一组织、实施。

五、监督抽查结果和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布方式

监督抽查结果及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将通过新闻媒体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fzcangshan.gov.cn/)予以公布。

此公告。


附件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整治标准

 

一、建筑消防安全合法性

1、建筑、场所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使用性质未发生改变;

2、单位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在节日期间要加强值班;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3、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巡查一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厨房、灶间烟道定期清洗;

4、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营业期间不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营业期间不存在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应急处置程序,消防控制设备正常运行,相关记录符合要求,在节日期间要安排业务骨干值班;

6、娱乐场所不违规超员经营,不在室内违规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7、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8、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

三、建筑防火

1、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畅通;

2、与周围建筑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无占用行为;

3、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物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未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5、不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四、消防安全疏散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设置形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持畅通,无锁闭、封堵、占用等现象,常闭防火门要保持关闭状态;

2、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

3、应急广播完好有效;

4、外墙门窗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消防设施

1、按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消防设施;

2、自动消防设施的联动控制处于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配电箱、消防风机的设备开关设置成自动状态;

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与具备资质的维保企业签订维保合同,定期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六、火灾隐患整改

1、单位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2、单位应及时整改公安消防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