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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来源:仓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1-20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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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熙柠(350121198409127212):

你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于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1041351175696),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一案,本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仓政行复终〔2021〕19号),并于202112月31日依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所提供的送达信息通过EMS邮寄方式向你送达,因无法联系收件人且地址欠详被退回。2022年1月6日本机关通过EMS方式向你身份证登记住址邮寄送达,亦被你拒收。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仓政行复决〔2022〕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仓政行复终〔2021〕19号)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2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