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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来源:仓山区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22-11-09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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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香:

  当事人薛*香(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51年9月;户籍地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县敖东镇东坑;身份证号码:35012819510907****),我局办理的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一案,于2022年2月9日下达仓卫健医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3月24日以公告形式完成送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在无法直接送达薛*香本人后,向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地及其户籍地址和暂住地邮寄《催告书》(编号:20221027-01),均以无人签收退回。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编号:20221027-01)。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催告书》(编号:20221027-01)

  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