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莉萍、齐悦、刘清富、张然:
经调查核实,林莉萍等4人已重新就业且未到福州市仓山区劳动就业中心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80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六条:“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的规定,现责令你(们)于2025年2月20日前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指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或其他补贴)。
即日起,你(们)可到我中心退款、通过手机或网银转账、直接到银行网点办理退款手续,转账附言:(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空位不足可只填号码后四位)。
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下列《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决定书》,可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理决定书》(林莉萍)( 榕仓人社监理字〔2024〕第15号)
2.《行政处理决定书》(齐悦)(榕仓人社监理字〔2025〕第1号)
3.《行政处理决定书》(刘清富)(榕仓人社监理字〔2025〕第2号)
4.《行政处理决定书》(张然)(榕仓人社监理字〔2025〕第3号)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就业中心
2025年1月22日
(如有疑问,可致电我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591-87277960。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6-2号仓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