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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字〔2019〕1号)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19-01-0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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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1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福顺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859765X5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投资区内(高旺村11号) 

法定代表人:高耿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12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0年9月经福州市环保局审批新增镀锡工艺后,现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公司1号楼镀锡车间东侧的一隔间内正在开工建设安装一条高速环形电镀生产线,尚未投入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镀锡工艺环保审批及验收文件复印件、高速环形电镀生产线购买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显示当事人及相关情况; 

  2、2018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显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执法证显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之规定 

  我局于201812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仓告【2018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及时限。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规定期限已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001的标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罚裁量标准: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应处以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的高速环形电镀生产线总投资额人民币162万元的2%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整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仓山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仓山区财政局 

  账号:140202411120053018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 

                                    20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