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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字〔2019〕31号)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19-01-3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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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19〕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福顺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859765X5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投资区内(高旺村11号) 

法定代表人:高耿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21日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和我局执法人员林宇烽、施宇鹏(执法证:351122 、351446 )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在废水处理设施RO过滤器旁一PVC阀门上连接一根三公分宽PVC管,向雨水沟排放乳白色生产废水,最终通过雨水管网排放至东面厂区排口排出厂界外。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镀锡工艺环保审批及验收文件复印件显示当事人及相关情况; 

  2、2018年12月21日和12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CHC18122101水第133号)显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执法证显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之规定。 

  我局于20191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榕(仓告【2019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及时限。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规定期限已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FZ01HB-CF-0073的标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排放二类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处罚裁量标准:处1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仓山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仓山区财政局 

  账号:140202411120053018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 

                                2019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