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地震时居民紧急疏散和震后灾民临时安置的场所。《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医、供水、供电、厕、标识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近年来,福州市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陆续建成了一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了相应的引导标志。市民熟悉住所附近的避难场所位置、疏散路线和引导标识,将有利于地震发生之后紧急避险和接受救助。截止2016年4月,福州市共建设76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包括2处Ⅰ类场地(温泉公园、福清两馆一中心)、28处Ⅲ类场地、46处其他类场地。这76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体位置在我局网站上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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