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违背社会规则和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践踏社会底线和破坏市场秩序,具有极强的危害性和破坏力,一旦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人人互害就会酿成极大的社会成本和风险损失。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失信导致的经济损失在数千亿元以上。无论从保护个体基本权益,还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等方面,都需要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以明纲常。
失信行为禁而不止,打而不绝,其根本原因在于获利大于成本,失信者可以获取较高的机会成本,其行为冲动就始终难以得到遏制。失信者不能因失信而付出代价,则社会征信体系无以奏效,因而对失信人信用的监督、警示和惩戒,既需要多管齐下更要讲究穷尽其法,限制其应当享受的必要权利以及获利,才能让制度产生威力,促其从心底产生敬畏。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制度的必然选择。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项任职资格限制中规定:“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在这次新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之前,一些地方在招录公务员的过程中,已先行一步采取了禁止措施,为全面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次国考在公告中,首次明确了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等不得报考,尽管只是对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并无制度上的突破价值。但“首次”依然有其特殊的意义,一方面在形式要件上,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和实践化,避免规定模糊而带来的操作上的不确定性,更能有效防止因公告规定不详细而引发的争议。
另一方面在实质要件上,对外公告也具有昭示和警示意义,更是一次难得的诚信教育和普法宣传。由于招考公告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可以此为契机进行一次全面的社会性教育,有助于扩大和固化公众对于失信危害后果的认识,让“守信受褒奖,失信受惩戒”规则底线更加明确,从而为建立更有效用的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
公务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着国家资源,从事着公共管理与服务,坚守信用底线应是其基本的职业底线和从业要求。把失信者堵死在职业门槛之外,也是职业特殊性的要求,为此,仓山人社局提醒广大考生朋友,为了更好的明天,请珍惜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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