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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特色内容答记者问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19-05-2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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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造后的流花溪水清岸绿,景色宜人。
     
  福州团省人大代表视察城区内河整治成效,为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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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依水而生、傍水而兴,城区河网密布、沟汊纵横,是国内水网平均密度最大的城市之一。福州人临水而居、择水而憩,内河让有福之州更加有福。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法规特色内容有哪些?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以答记者问形式进行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订这部法规?

  答:《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自1993年颁布施行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对保护和改善福州市城市内河水环境,逐步实现内河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福州市水系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内河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完善和创新,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管理的需要,存在体制机制与实际管理需求不相适应、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为巩固内河治理成效,将我市内河治理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更好地适应福州市水系治理新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城市内河水清、河畅、安全、生态的目标,有必要启动《办法》修订工作。这部法规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提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获高票通过,是我市第一部以大会立法形式通过的实体性法规。

  问:这部法规的主要内容有哪几个方面?

  答:《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围绕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建设要求、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市内河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问:内河管理哪些新机制被写入法规?

  答:河长制、名录制度、联排联调机制均被写入法规。河长制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更高效地解决内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名录制度可界定管理的边界和层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突出管理重点,扩大内河治理成果。联排联调机制则可联合调度库湖闸站,联动排水引水,实施排水防涝、生态补水,巩固并提升城市内河生态环境。

  问:法规体现了内河管理哪些新理念?

  答:一是生态理念。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即要求要满足优化生态环境等需要;内河治理等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城市内河的清淤,要及时控制和消除内源污染,修复城市内河生态环境。二是系统治理理念。内河治理等工程建设除满足沿河驳岸退距、内河自然形态、水体流动等要求外,还应同步建设绿地、慢行交通系统、照明等设施。三是信息化理念。要求对城市内河有关设施状况和基础数据进行调查,建立和完善城市内河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四是市场运作理念。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内河的治理和管养。

  问:本轮城市内河治理过程中,实施了不少新的管理措施,这些新措施有没被写入法规?

  答:内河管理新措施对于改善城市内河水体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不少已被写入法规。如实行新工作体制,整合了市建设、水利、城管等涉水部门的管理职责,确定由市城乡建设局作为我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进行协管,避免多头管理;改造内河沿岸景观,要求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依不同情况分类整改或拆除,提升内河周边环境,确保城市内河岸绿景美;严禁设置排污口,规定除市政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设置出水口、雨水排放口要经过审批,并编号建档,实施监督管理。

  问:法规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有什么特色?

  答:《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内河管理中常出现的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特色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我市较为常见,但上位法并未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赋予的权限,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但对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的行为,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提高了处罚的下限。三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但在我市不常发生的行为,不再重复设定,依照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另外,为了提高法规震慑力,法规创新性引入信用惩戒机制,对于一些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主体,将被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