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仓山区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文件精神,现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编制的背景
为了居住区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能够及时移交管理,促进移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使用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区公共配套设施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保障公共配套设施正常投入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主要内容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使用管理办法》共六条。
第一条,明确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明确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可移交的条件,即开发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前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评定合格的工程才可移交;
第三条和第四条,规范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接管流程,同时对需移交的资料进行了明确;
第五条,根据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分别明确了移交对应单位;
第六条,明确了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方即公共配套设施的业务主管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报备资产登记情况。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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