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仓山区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数据开发应用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来源:仓山区委、区政府 发布时间: 2019-01-15 10:05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相关图片解读:【图解】 仓山区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数据开发应用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并向我区税收征管机关缴税的独立核算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开发应用等研发销售的企业: 

  (一)在我区新注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二)在我区已注册且将注册资本金增资3000万元(含)以上 

  (三)将注册地址从外省市迁移至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二、扶持内容 

      龙头企业落地奖作为政府对龙头企业落户我区的奖励政策。企业申请的财税贡献奖和大数据开发应用奖作为扶持政策部分,其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区级地方收入留成部分。 

  (一)龙头企业落地奖 

      上一年度入选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全国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2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二)财税贡献奖 

  年度在仓山区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软硬件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如下:在我区新注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给予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80%的奖励将注册地址从外省市迁移至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给予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50%的奖励在我区已注册且将注册资本金增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第一年给予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增量部分80%的奖励;第二、三年纳税额比上一年度增长25%(含)以内的,给予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增量部分60%的奖励;第二、三年纳税额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25%的,给予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增量部分80%的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大数据开发应用奖 

  支持和鼓励仓山区企业开发应用大数据对大数据开发应用业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的企业,分别给予30、50、8010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智慧仓山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智慧仓山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