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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暂行规定

来源:仓山区农林水局 发布时间: 2019-11-0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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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的要求,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工作,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权益,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现就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本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取得的净收入,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

2.同股同权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章程规定,按照股权户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民主决策原则。严格履行民主决策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基本要求

1.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在此基础上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当年实现的总收入扣除当年的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采取“权责发生制”方法计算,其中:总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提前支用,属于本年度的收入纳入分配;总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3.政府专款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减免的税费、社会团体、他人捐赠的财物、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但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

4.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不断完善规范收益分配方式,减少实物分配,逐步由福利分配向按股份分配转变,建立与经营效益挂钩的、以股份份额为基础的分配机制。

5.根据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要求,对有经营性资产、可分配收益较为稳定的村,逐步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开展上个年度的收益分配工作,并于4月底前通过银行转账兑现成员分配款项。

6.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五保户、困难户、农民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的数额内,不得超支。

7.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需设置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扶持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已经设置集体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收益分配顺序

1.提取福利费;

2.提取村集体股分红;

3.成员分红。

四、基本流程

1.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在核实年度收入、开支的基础上,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2.征求意见。将收益分配方案张贴公示,并印发给成员代表,征求意见,同时抄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议方案。将征求意见后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4.方案公示。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确定上年收益分配方案。

5.方案实施。按照公示的方案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收到款项后负责向户内成员分配。

6.结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发放情况向全体成员公示,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五、监督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审核工作,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公开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须经该组织监事会审核(盖章),并报镇(街)经管部门审核(盖章)。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表决前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必要时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

本暂行规定由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