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下称“专项借款”)的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保〔2023〕80号)相关精神,亟需通过制定《福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借款主体、项目实施主体等职责,加强全流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二、范围期限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专项借款项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2条,主要包括总则、项目范围、支持范围、部门职责、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严格申请项目条件:《办法》规定了申请专项借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列入国家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且为具备条件实施拆除新建的项目,或实施拆整结合项目中的拆除新建部分。
(二)明确资金支持范围:《办法》规定了专项借款支持符合条件项目的前期工作、征收补偿安置、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等。
(三)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办法》规定了市政府对我市专项借款负统借统还责任;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专项借款的全流程监管;由市政府指定我市专项借款的借款主体,负责借入、使用及偿还专项借款。
(四)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专项借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项专用。任何单位及主体不得违规截留、挤占或挪用、调用专项借款资金。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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