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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房源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4-07-0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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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房源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大户型房源,鼓励被征收人增面积选择大户型房源对接安置,丰富连片旧改、城中村改造和市政项目征收安置房源需求,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征求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且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盘活使用市级安置房源,2021年,我市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榕房〔2021〕8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实施意见》(榕房〔2021〕94号),对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出台了优惠激励政策。但上述两份文件关于上调安置增加面积享受不同比例的优惠折扣,均不涉及安置型商品房和出让地配建安置房。2023年5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补充规定》(榕政办规〔2023〕11号),对被征收户选择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及以上大户型存量安置型商品房房源予以优惠,但仅限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备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且未覆盖出让地配建安置房项目。

  为丰富连片旧改、城中村改造和市政项目征收安置房源需求,进一步拓宽征迁补偿安置渠道,切实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存量大户型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去化优惠政策,有效盘活使用存量大户型安置房源,鼓励被征收人增面积选择大户型房源对接安置,出台该《实施意见》,对被征收人选择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项目存量大户型房源进行增房的予以相应的价格优惠激励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可适用本《实施意见》。适用优惠政策的安置房源为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安置型商品房及出让地配建安置房项目中,面积为105平方米以上(含105平方米)户型的存量房源。适用优惠政策的安置房源,均可用于鼓楼、台江新启动的征收项目;仓山、晋安征收项目仅限于使用仓山、晋安辖区内的安置房源。

  (二)价格优惠。鼓励被征收人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以上(含105平方米)户型,上调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型商品房或配建安置房项目不同区位给予市场评估价不同标准的折扣优惠,其中:1.选择购买二环以内项目的,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2.选择购买二环与三环之间项目的,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计价;3.选择购买三环外项目的,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计价。

  (三)计价原则。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层次系数差价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四)价格评估。大户型房源价格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五)施行时间。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