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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仓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5-03-1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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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关于征求《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优化资源配置,现就《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依据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一)政策延续性需求原《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仓教〔2022〕176号)已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为保障政策连续性,需出台新一轮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二)应对社会新需求。结合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及仓山区人口增长趋势,亟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优化区域布局,满足群众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完善监管机制。总结前期政策执行经验,进一步规范普惠性民办园认定、资金管理及退出机制,强化质量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制定依据  

1.国家层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2.省级层面《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闽财教〔2018〕41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  

3.市级层面《福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福州市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榕教综〔2019〕237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普惠性民办园分类  

    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接受政府最高限价(不超过同级公办园收费1.8倍),签订协议收费并接受动态监管。  

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园:保教费不高于政府购买普惠园最高限价,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2.优化奖补政策体系  

定额补助:按幼儿园等级(省/市/区示范园、普通园)分档补助(250-450元/生/月)。  

生均公用经费:参照公办园标准,补助600元/生/年,覆盖范围扩大至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园。  

专项奖补:新增保安补助(6万元/园/年)、教师工资补助(2万元/班/年)。  

3.规范认定与退出机制  

    自愿申报:幼儿园需提交资质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经评审认定后签订承诺书。  

动态监管:对违规办园、质量不达标、财务问题等情形实行“责令退出”;自愿退出需提前一学年申请。  

4.强化资金管理  

设立财政奖补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分红、偿债等非教育用途。  

    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资金(定额补助各50%,生均公用经费扣除省级补助后各50%)。  

四、征求意见重点  

1.收费标准合理性:政府购买普惠园最高限价(公办园1.8倍)是否适应办园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  

2.奖补资金分配:定额补助分档标准、专项奖补项目(如保安、教师工资)的覆盖范围与额度。  

3.普惠园认定条件:申报门槛(如办园资质、保教质量)是否需进一步细化或调整。  

4.监管措施完善性:退出机制、资金审计等条款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说明:本起草说明旨在便于公众理解政策要点,具体条款以正式文件为准。)

 

 

 

                                      仓山区教育局  

2025年3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