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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仓山院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仓山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4-08-2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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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申请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仓山院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闽人院办函字〔2024〕5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仓山院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编码:2307-350000-04-01-638015)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项目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1162.72吨标煤(当量值)、2752.30吨标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957.22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费量2.59吨、年水消费量4.22万吨、年氧气消费量14.44万立方米、年压缩空气消费量33.00万立方米。项目年发电量11.15万千瓦时。能耗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满足《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20)等有关标准,计算结果基本合理。

  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严格设备选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州市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