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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山大桥南连接线地块周边旧屋区改造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来源:仓山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0-02-1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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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鼓山大桥南连接线地块周边旧屋区改造一期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0214日至2020316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朝阳路临江新天地福江苑1-5二层,本项目征迁现场指挥部:南二环边后坂路87号(盖山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联系电话:8345917888262946

  附:鼓山大桥南连接线地块周边旧屋区改造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0214日 



附:

鼓山大桥南连接线地块周边旧屋区改造一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鼓山大桥南连接线地块周边旧屋区改造一期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货币补偿。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涉迁房屋类型为非住宅用房, 实行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国有房产按照《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和《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实施。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1.3计算;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10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15日至200410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1026日至20068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的搬迁奖励。

  4、属2006826日至201212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15日至20068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的搬迁补贴。

  五、补偿计价方式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1、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及奖励办法

  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以分户市场评估价签约搬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2、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标准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或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3、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4)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6)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8)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补助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3、电话补助费58/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户。

  4、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八、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一、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