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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国土征公告〔2018〕16号

来源:仓山区国土局 发布时间: 2019-05-2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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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8年度第七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8755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土地

权属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补偿标准

合计

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2018-70-01

樟岚收储地块一

仓山区城门镇福濂村

2.3135

1.3703

0.0771

0.8661

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 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仓山区

城门

濂江村

0.0590

0.0362

 

0.0228

仓山区

城门绍岐村

4.0026

3.3742

0.0032

0.6252

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

4.1437

1.2911

0.1471

2.7055

2018-70-02梁厝收储地

仓山区城门镇下洋

2.7015

2.3319

0.0548

0.3148

仓山区城门镇梁厝村

0.0963

0.0963

 

 

国有

0.7019

 

0.7019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仓山区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分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

2018 10 17